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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華迪老師 - 生輔組 | 2019-03-28 | 點閱數: 429

一、本辦法獎助對象,指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108年4月1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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