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1),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三、本次提報對象為109年4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案係受理「非體育類」類學生申請,故該要點表揚標準(三)、(四)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第一階段已通過審核者亦無需再提出申請。
(四)紙本資料:學校審核合格並完成行政程序核章後於109年4月9日(星期四)至109年5月8日(星期五)間將彙整後之「自我檢核表」(附件2)、「申請名冊」(附件3)與佐證資料影本(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免備文逕寄(郵戳為憑)本局吳錦梅老師收(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4樓社會教育科),逾期不予受理。另寄送前請再檢視所送資料是否已俱實填寫及佐證資料已備齊,以免因缺件造成審核未通過。
(五)線上填報:請於109年5月8日(星期五)前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http://survey.tn.edu.tw/,編號11779)上傳申請名冊。不同類別之項目請整合於同一申請名冊中,檔案名稱:○○國小-學藝表揚申請表。
(六)所報名冊待本局審核完畢另案公布符合接受表揚之學生名冊及相關表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