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0153號函辦理。
二、生命教育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十九項議題之一,為能達成培養探索生命根本課題的知能、提升價值思辨的能力與情意及增進知行合一的修養,請學校落實將生命教育課程納入「學校課程總體計畫」中。相關實施原則,茲建議如下:
(一)將生命教育融入各學習領域及在彈性學習課程、校本課程中實施。
(二)將生命教育課程納入「學校總體課各程計畫」中推動,並進行部分固定時數或時段之生命教育教學。
(三)運用晨光活動、導師時間、週(朝)會、班會及全校性活動等,規劃與實施生命教育內涵之教學。
三、隨文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議題融入說明手冊」及「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方案」供各校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