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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華迪老師 - 生輔組 | 2019-06-25 | 點閱數: 466

一、 凡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如附件1)相關規定者,請於108年
7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期間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二、 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一) 比賽日期於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
者,均得提出申請。
(二) 如比賽適逢108年6月30日前後,而成績證明於108年7月1日以後始核
頒者,於109年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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