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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符合「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如附件1)相關規定者,請於108年 7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期間提出申請,未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視為放棄申請本獎助金之權利,不受理補申請程序。 二、 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一) 比賽日期於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 者,均得提出申請。 (二) 如比賽適逢108年6月30日前後,而成績證明於108年7月1日以後始核 頒者,於109年提出申請。